使用下列非法办法采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使用殴打、违法用戒具等暴力办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方法,使被告人遭受很难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使用以暴力或者紧急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办法,使被告人遭受很难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使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采集的被告人供述;
(四)使用刑讯逼供办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
《刑诉法》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九条、《刑诉法讲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十)全文